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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雲和尚法彙—規約 虛雲老和尚著

庫房規約

[日期:2008-04-27] 作者:虛雲老和尚著  閱讀:

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如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 銘云。

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參差。天龍較勘。

一監院乃大眾所倚。須發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度日。祗圖虛名。所為悖理。大眾勸不從者。罰出院。

二眾職皆有人充。監院所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留心巡視。各職有事。俱白監院議斷。亦不得自專。凡事必同兩序大眾共議。否則若稱能。辦事不妥。小則容之。大則罰出院。

三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件。須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糊混不清者。罰。以及出田收租收銀。銀至通知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當眾開封。私用者。罰。

四庫司管田務各事。交付器物。必須明白。不得損壞。如有失落者。令賠之。賠銀仍買原物。違者。罰。

五庫頭管各色物件出入。當與不與。不當與而與之者。皆罰。

六發給香燭油米果菜等。須照例而給之。如循私加減者。罰。

七買賣或收租時。暗中取利者。罰後出院。

八米麥等收至。查明登記。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店舖債賬及出糶等情。如有違者。大眾公擯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庫房領取各物。庫房須立簿記賬。

一○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罰。

一一飲食背眾。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罰。

一二各處香燭及一切應用之物。須預先備妥。用時不齊者。罰。

一三監修將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隨手登記。失記者。罰。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賬不清者。罰。

一四病人需要物件。看病之輕重及需要之多少。從公給之。如違者。罰。

一五飲食不時檢查。若以餿爛與眾食。不當心承管者。罰。

一六若有亡僧遺物。不得誤用。違者。罰。

一七每月初三日須召集兩序核算上月出入脹項一之。不清者。罰。

一八每年完糧稅票。須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罰。

一九庫房職事如有調換。舊任須一一點明。當監院交與新職事。違者或交代不清者。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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