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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佛行儀 善因法師述

經商第十一

[日期:2008-04-26] 作者:善因法師述  閱讀:

【經商第十一】

居士經商,既無大勞,又極自由,正好依佛法行事。但不得賣假貨,不得二價值,不得二斗秤,不得瞞關稅,不得欺老小。不得營屠業,不得營酒業,不得營戲妓業,不得營雞魚等生物業。不得販賣男女奴僕,不得販賣刀網等傷生之具。

凡請幫工,須預先說明依佛行為,否則不僱。凡教商徒,恆以佛法開導,可藉免偷瞞欺哄。凡諸貨物,當記一顯明號碼,不得折扣。客如不受,任其去不得生忿恨。貨到無本,不得生貪圖。貨壞廉售,須明示,不得遮蔽。不放賬不負債,心地自然清淨。不蔽偽,不欺哄,性天亦極明顯。果能如此,雖經商亦不為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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