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正眼不明。人心陷溺。有蔽於聲色貨利者。有惑於異學左道者。有誤於旁蹊曲徑者。舉世茫茫。賴有人焉。弘傳正法。使覺樹凋而復茂。慧日暗而再明。無如末劫。障深慧淺。德薄垢重。求其識因果明罪福亦已難矣。況明心見性入聖超凡乎。所以剃染雖多。解悟者鮮。因乏明師啟迪。即有教者。不過學音聲法事以為應世之具。將我佛度世悲心。翻為粥飯工具。不亦深可慨乎。學規云。師者人之模範。不惟人才所由育。亦治亂所攸關。何也。彼童子而教之以正則正。習之於邪則邪。所以易端蒙養。論嚴弟子。擇中才以養育。樹典型以曲成。詩書絃頌。穆穆雍雍。出為良士。處為端人。世儒猶是。況我佛子欲明心見性。入聖超凡。非藉經教以端其根本。戒律以嚴身心。禪定以掃其根塵。智慧以開其聾瞶。學而時習。庶易培植。此師資所以不能不慎也。今為初學。立修行教約。延師教導。至簡易行。各宜遵守。以資深造。余老矣。春霜曉露。救頭不暇。安事小節。慨正法眼滅。僧寶將頹。區區之心。欲有補救。教諸幼學。以樹典型。其亦不以老人為多事乎。
一每日清晨至堂。向上問訊。各照位端身正坐。朗聲讀誦。不緊不慢。字句分明。不得講話嘻笑。亂人持誦。不得高聲喧雜。如背誦者。經文生疏。句讀參差罰跪。令再誦讀。怠惰者重罰。
一背經畢。大者向師執經問字。小童向年長者認字。若有認字不真。應於師前請問。不得以訛傳訛。違者責罰。
一認字經過已訖。各各就位熟念。候打叫香。向上一訊。退堂塔衣持缽。次第隨眾赴齋堂。
一齋後至堂向上一訊。入位寫字。不得高聲談論。語笑喧嘩。寫畢出到聽殿打鼓一齊上殿諷經。不得借事乘機躲懶。查出重責。經畢改對批字。復位讀經後。抽籤咀經。各盡一日之功。不得違誤。
一入堂赴供。行如前無異。齋畢或經行或靜坐。候報鐘響。大小搭衣入堂。晚課不得躲閃及參差緘默。過堂不准帶私菜。不得非時食。紊亂堂規。
一晚課後即入堂一訊。各照位端身正坐。朗誦經書。必使聲音清徹。字句分明。毋得語笑交談。至誤功課。不准戴小帽。著短衣。散褲腳。及煙酒等非法。違者重責。
一剃染原為修心學道。了脫生死。不是圖衣食混過一生也。必須聽師教訓。做個好人。須當仰體立約本意。切莫懈怠因循。 第一要遵約束。毋得小智輕心。 第二親近正人。時時有益身心。 第三學習經戒。莫負苦口叮嚀。第四規矩威儀。一切時中遵行。 第五行住坐臥。常常正念攝心。 第六遞相恭敬。毋得強弱欺凌。 第七同為眷屬。不分貴賤富貧。第八水乳和合。一切長短莫爭。 第九讀經寫字。熟記端楷要緊。 第十常住公事。大小盡力完成。毋得坐視勞苦。偷懶偷安。毋得村言俗語。傷人父母六親。毋得欺大壓小。有乖六和同住之旨。
一每日輪流當值一人。掃地焚香換水設座。視眾讀書寫字。查察躲懶私行。戒備閒言雜語。宣示凡事小心。週而復始。毋得違誤參差。以上教約條款。各宜仰體恪遵。特示。
又示。 出家原是學佛學祖。須知佛是一切真實。汝等少時欠教。習氣甚深。今教汝等實心實行。正語正言。毋得謊行諂詐。邪言妄語。自損心術。引壞他人。出入須要端身正視。徐徐而行。毋得亂跑。毋左右顧視。若遇上座。站立一旁候過。毋得相闖。及擦肩而行。在內在外。處眾人群。須要上恭下敬。相愛相親。毋得粗躁相打相罵。及惡言罵詈。早晚課誦。及午上應堂。如躲避偷安也重究。在院寒有破衲。飢有粥飯。無求於世。正好安心辦道。習學經文。毋得懶惰睡眠。及闖寮擾眾。不遵法令者重究。輕口罵詈。傷人父母者重究。竊人什物者重究。沙彌行堂。待客不得躲懶。存心奸狡。作事不忠心者責罰。沙彌日有定規。早晨不到背經者。午間不到寫字者。晚上不到讀經者。一日如不到者罰。進退須叉手。大小便須淨手。穢手不得奉執經卷。違者究罰。不得塗畫牆壁。狼藉一切地場及花果。凡見地上之字紙。拾在籮內。朔望焚化。凡有經典。須安置高桌上潔淨之處。毋置卑下污穢處。違者罰。凡殺盜婬妄之戒。佛子必當遵依。不得搯捏蚤虱。損傷蟲蟻。及一切生命。毋得盜竊常住。及師長父母。一切人銀錢。布帛穀米。一切等物。毋得親近婦女。共相戲笑。須知生死根本。第一色慾也。誡之誡之。違者重責。三業之中。意業極重。凡一切善惡。俱起於意根。起念正則為十善。起念邪則為十惡。所以端正其心。以為根本。學道者學此心。修行者修此心。參禪者參此心。念佛者念此心。凡一切應事接物。逆順境緣。降伏此心。處眾則溫柔此心。臨財則清廉此心。事上則忠誠此心。御下則寬和此心。待人則公平此心。分物則平等此心。乃至一切處。一切時。皆所以陶鎔此心。鍊磨此心。收攝此心。使其不得恣縱偏枯。貢高驕慢。若有一毫淘汰不淨。則為魔障。無益於身。非所以學道也。切宜留心恪遵。戒為持身之本。成佛之基。單精於持戒。不修餘門。可以成佛。若修餘門。不持戒律。則事倍而功不半。所以五戒不持。人天路絕。為釋子者。守戒為先。切要切要。
棲心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至綱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法弊。虛雲重整茲山。自愧薄德。空懷佛制。未徹法門。欲挽以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失。住斯叢林。願為遵守。如若不然。無勞共住。
一犯根本一戒者。不共住。
二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共住。
三談論國事。遊心世俗者。不共住。
四私收徒眾。及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五不存正念。不依規矩者。不共住。
六有犯清規。不遵議罰者。不共住。
七任意出入。不白執事者罰。
八不持缽過堂者罰。(無者向常住借用)
九佛制不得非時食。不聽而過午私食者罰。
一○閒闖寮房。及喫煙酒雜話者罰。
一一私造飲食。及私應經懺者罰。
一二佛制服飾如法。不准戴小帽及穿短衣外行。不聽者罰。
一三公事不到。及坡事不隨眾者罰。
一四動止不隨眾。殿堂不到。私載小菜過堂者罰。
一五不習僧禮。粗心忽略者罰。
一六黑白月布薩。三世諸佛儀式。令法久住。聞楗槌不到者罰。
一七非禮責人。及私心訕謗者罰。
一八結夏安居。不遵律制者罰。
一九結不正之友以為朋黨者罰。
二○侵損常住。破期告假者罰。
二一住不滿期。誘眾他去。私自逃走者掛牌。
二二以常住物私作人情者罰。
以上條約。必須遵守。如有違犯。決不循情。凡共住者。各宜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