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農場為適應現實環境之需要。特組織僧伽開發本寺所有荒地。努力增加國家生產。并以彌補本寺糧食之不足。且達到人人勞動自給自足之目的。用以維護祖庭為宗旨。
二本農場定名為雲門山大覺農場。
三本農場內設總管理一人。副管理二人。監植一人。均係義務任職。不受酬勞。總管理以本寺方丈任之。副管理以首座及監院任之。監植由總管理選派。至庫房人員由總管理指派。負責辦理農場一切事務。
四凡在本寺長住之僧眾。除總副管理監植可免墾種工作。及年在六十以上。體格衰弱。確不能任勞者。酌量派遣其他任務外。其餘均須一律參加墾種工作。如有好逸惡勞。苟且偷安。不肯參加者。概不留單。惟臨時掛單。及年在十五齡以下者。不在此限。但遇公規出坡。則應隨眾工作。
五規定每人應墾種荒地最少三十方丈。但庫房大寮米頭等人員。因其工作繁忙。可自由參加。免受規定之限制。而各當職人員。亦因其各有任務。時間有限。可減少規定之半數。其餘均須依照上述規定墾種。
六如有發心加墾荒地者。甚表歡迎。但事前須將其欲加墾之數量及處所。報告監植或農場其他負責人。取得同意。以便登記。
七分配土地。以抽簽法行之。
八由總管理指派庫房一人負責。將抽簽所得荒地之名字號碼數量分別登記清楚。至收成時并分別抽收常住應得之利益。
九未及參加而新到本寺長住之僧人。仍須遵照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參加墾種工作。
一○墾種所用各種工具。概歸常住辦理。分配借用。由監植負責將各人借用之器具分別登記。如有損壞則借者應負賠償或修理之責。
一一各樣種子由常住貸發。收成時如數繳還。但用何樣種子及數量。須事前到庫房登記。以便準備。
一二墾種人員。每日二時一粥一飯。由常住供給。不另備點心。
一三所有收獲之農作品。除種子外。種者與常住均分。
一四在墾種時間。每日早殿及晚上坐香或普佛殿。除另有任務者外。均須齊到。但晚殿則可輪班行之。
一五凡聞板聲。即是常住之公務。大眾師應一齊出坡。先將公事做完。方得做私人之墾種工作。
一六各任職人員。應將其每日應做之公務。先行分別辦理完竣後。方得繼續其墾種工作。以免因私誤公。
一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修改之。
一八本章程自公日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