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死亡時,土歸土,水歸水、火歸火、風歸風、空歸空。
但是對一個人的貪欲能力發生什麼呢?貪欲是一種精力,因此像所有的其他力量一樣,它必須跟隨著精神的基本定律———保留精力之律:這種精力不能夠製造也不能夠毀滅,但只能夠從一個形體到第二個形體中改變。
當這個肉身不再有作用能力的時候,精力不會和它一同滅亡。但是要繼續具其他的形體,那是我們稱為的生命。在一個孩子之中,所有生理的、心理的,以及智力方面的才能比較柔弱和未成熟,但是在他們裡面有產生完滿發育為成人的潛能。同樣地,造成所謂生物,生理上和心理上,在他們之中有成為一個新形體的能力,慢慢地生長,並且集合力量來完成他們的形體。因為沒有永久的實體,因此沒有東西從一分鐘到第二分鐘之間經過。它是一個繼續不斷的系列,但是每分鐘都在變遷。這一個系列像一團整夜燃燒的火燄。它不是同樣的火焰,也不是另外的一團。同樣的道理,一個孩子長到一個六十歲的成人;但是這個六十歲的成人不是和六十年前的孩子同一樣,也不是第二個人身。相似地,一個人在此地死亡,在別的地方再生,他既不是同樣的一個人,也不是另外的一個人。它是同樣系列的連續。然而,個體是為不論他在這一生命時間內所做的事負責。是否這種流動在此地死亡,在別的地方再生,或者它是否繼續著在同樣生命形體上存在,主要的程序是連續性。
正如一盞電燈一樣,是向外證明不可見的電力,即使這樣那不可見的業力,是向外證明。燈泡可以打破,光可以熄滅,但是電流保留著,光可以在第二個燈泡上再產生。在同樣的方法上,業的力量由於身體的分解,不受困擾地保留著,而現時的意識離開,引導著一個新的第二生的生起。此地這個燈泡可以比作父母的細胞,或是身體,而電的力量比作業的力量。
比如一個人在他的前生是甲,而這一生是乙。以甲的死亡,色身放棄,業的力量向外證明。那麼以乙的出生,一個新的色身生起。不管這明顯的物質改變,這個不可見的意識的河流繼續地流動著,由於死亡而不會受到間斷。意識的河流和它一同帶著,所有印象都從意識的支流裡收到。慣例地說,乙不會是為甲的行為負責嗎?因為乙是甲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