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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件不應該做的事情

[日期:2006-03-05] 作者:清爽編輯  閱讀:


  一、拐騙少年男女;

  二、欺佔他人財物;

  三、損壞人的耳目、手腳;

  四、介紹療效不明的醫生、藥物來謀取不道德的利益;役使的婢女,已經壯年,卻不讓家人贖回,恢復自由之身;

  五、在議結婚姻之時,為了貪圖對方的財富、地位,故意隱瞞自己的年齡,以詐騙婚姻;

  六、在二家尚未合婚確定之前,已確知男方或女方,實在是染有惡疾,重病,或是奸邪、竊盜,品德低劣之人。

  七、為了賺取介紹費,不惜昧著良心,含含糊糊地掩飾過去,不將實情相告,以致誤人一輩子的幸福。

  八、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九、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心;

  十、身為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為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十一、身為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財產,立即忘恩負義,回去生父母身邊的人;

  十二、傭人,或受人之托辦事,卻辜負、背叛;

  十三、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官;

  十四、為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財;

  十五、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致連累了這些官差的親屬。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懺悔,彌補其損失;

  十六、為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佔人便宜;

  十七、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失蹤跡;

  十八、引誘他人犯法;

  十九、挑撥是非,製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傷人和氣;

  二十、寫匿名信誣蔑別人;

  二十一、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別人的名譽。

  二十二、捏造退婚的字據,以幫人解除婚約。

  二十三、偽造契約,來往書信,以詐取別人的錢、債券。

  二十四、本未加註明,也未簽名,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偽刻別人的印章。目的用以添加、刪改帳目,讓後人受害。

  二十五、漏稅不繳。

  二十六、耍賴不給租金。

  二十七、買東西要重秤,以佔人家便宜。

  二十八、配合假藥,當真藥賣人,以誤人病機的。

  二十九、泡過水的米,仍當好米賣人。

  三十、買東西時用假錢給商家,或者將零頭的錢扣下不給。

  三十一、路(車)上遇見跛足、殘廢的老人、幼童,不立刻讓路、讓坐。

  三十二、暗中霸佔,詐欺一些較無知識的鄉民,以及年老、幼小的人,或者肩挑販賣,辛苦賺取微薄利潤的人。

  三十三、受人托付,寄帶家書,不很快地交付給對方,誤人訊息。

  三十四、竊取街道上鋪路的磚,或石塊,以及夜晚照明的燈、燭,造成交通危險。

  三十五、窮人不安分守己,貪圖意外之財。

  三十六、富人不憐老恤貧,多行救濟。

  三十七、假如有人來借錢,起先答應借貸,到時候卻故意落空不借,以致誤了人家的大事。

  三十八、見人生病,家中收藏有藥物,卻吝嗇不提供出來。

  三十九、有很有效的方劑,卻秘藏於己,不傳授出去。

  四十、煎過的藥渣、或碎碗、雜物、廢棄的器械,亂放在街道上,影響車、人的行走。(垃圾宜分類)

  四十一、無緣無故養驢、馬等獸類,以致尿、糞妨礙行人或環境衛生。(動物宜圈養好)

  四十二、田地無法耕作,不租給他人種植,故意荒蕪、廢棄。

  四十三、損壞他人的房屋牆壁。

  四十四、亂造驚人之言,以驚嚇人。

  四十五、談論別人的是非。

  四十六、放火蔓延,焚燬山林;或疏於防犯家人,以致失火延燒鄰居。

  四十七、射箭或用槍枝,射殺禽獸。

  四十八、引誘、逼迫疾病,瘦弱的人來比賽體力。令其自卑或傷身。

  四十九、隔牆拋瓦石,誤傷行人。

  五十、用毒藥在河流中毒殺魚類。

  五十一、放置射殺鳥類的火槍暗器;造捕殺鳥獸的絲網、黏竿,陷阱;或以鹽鹵、毒藥等灑於草地。

  五十二、死貓、毒蛇等物不埋入深土中,以致有人挖出;留下的洞穴,害人喪命。

  五十三、拆牆、改灶,致令人受寒受餓。

  五十四、私人的身份,卻僭用公家的頭銜,以勢力霸佔民地。

  五十五、無緣無故填塞水井、水溝,致令人飲水不便。

  五十六、隨處大小便。

  五十七、家中保存、收藏違背正理的書,或黃色書刊。

  五十八、浪費、糟蹋五穀。

  五十九、囤積米糧或日用之品,期待賣高價錢。

  六十、酗酒,以致做出違悖常理,動亂橫暴,令親人傷心的事。

  六十一、浪費不節省,揮霍無度,令前人辛苦之成果,毀於一旦。

  六十二、用搶奪、設計引誘,詐騙販賣的方式,詐取錢財。

  六十三、將他人最愛的親人、戚友,予以離散。令兩地思念,相見不得,痛苦萬分。

  六十四、聽任妻子,或最溺愛的女兒,墮胎,不予勸誡

  六十五、糾結朋友賭博,致令輸錢,敗家;影響一個家庭,陷入貧苦之中。

  六十六、為人師表的人,教導學生不嚴格,以致耽誤他人子弟的前程。

  六十七、不顧所犯事情的輕重、前後,猛力拷打學生、傭人以洩憤。令受打者冤苦莫名。含恨不宣;而且暗傷得病,終生痛苦。

  六十八、仗著財勢雄厚,欺凌悔辱鄉里的人。

  六十九、裝醉違背、悖逆尊長,令尊長受辱、痛心。

  七十、口出邪惡之言,捏造是非,發人陰私;尖酸諷刺他人的過失,搬弄是非,致雙方滋生鬥毆,變生許多事端、意外。

  七十一、放火焚燒房屋,毀人家財、生命。

  七十二、自殺;

  七十三、製造迷惑人心性的思想、方法、或團體。或者製造令人心識迷幻的藥物,如安非他命、嗎啡、大麻等。

  七十四、專門為人墮胎。

  七十五、專門誘惑少男、少女性犯罪,傷害未發育成熟的身心。或者,強暴未成年少女。

  七十六、繪畫黃色圖畫、書籍,拍攝黃色的影片,以擾亂人心。致讀書人無心於課業

  七十七、煉製有害社會的違禁藥物,例如:迷幻藥、各種使人失去聽覺,語言能力的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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