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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殺放生嘉言

復羅智聲居士放生要旨六則

[日期:2008-04-27] 作者:佚名  閱讀:

復羅智聲居士放生要旨六則

(印光大師文鈔三編卷上)

智聲鑑:手書具悉。放生之款,用於放生之各種零費,只期自己無有他用,固無所礙;然亦不妨于眾集時為眾說明,則自他俱可無慮矣。

光一向不主張于佛菩薩誕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鐵案,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則買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則有名。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於此各日放,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光雖為人如此說,究亦只成空談。

又生亦不可亂放。放之于江,則無不可;放之于池,比害魚之魚亦放其中,是放賊于人民之聚處,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

然欲一一如法,實難做到。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以為根本解決之法。其于放生,略為舉行,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若儘量放,而設法未能合法,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放生之舉,事雖為生,意實為人。人若止殺,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設此舉,久而久之,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遍行于世。可不預為設法,令彼嗜殺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殺生為念,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若如所論,則放一大魚,必日殺無數小魚、水蟲。則放一以殺多,是放之功少過多也。然穿山蛇獺,究無幾何。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則似宜從緩,庶免閒議。

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所有儀式,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儀式行,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又凡生欲放,若夏日當宜速行;倘泥于等齊、按儀式作法,或至久經時刻,有礙生命。居士放生宜從省略。若真誠無偽僭之心,即按儀式行,亦非絕不可行;若妄效僧儀,則成我慢矣。法固圓融,當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則此放生儀,固無所礙,然須絕無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按:民國二十二年癸酉,鼓山湧泉寺,新建放生園落成。大師為撰碑文,勒石於自雲堂前。於放生之理,已發揮無遺。今福州怡山長慶寺、第一山門放生池增築圍牆。迨工告竣,而大師年已八秩,力衰目病。不敢再勞老人筆墨,謹檢老人曩日來諭真跡,指示關於放生要旨六則,勒石池左,願與現未從事放生者共勉之。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歲次庚辰仲春吉旦皈依弟子羅智聲敬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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