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既說「為惡者墮落為畜生,受人殺食」,則畜生被殺食是其應得惡報,為何殺它來吃有罪?
答:其理有三:
1、畜生之生活條件遠不如人:食則粗糠糟粕,無有美味;衣則單靠皮毛,冷熱不調;住則陋屋牢籠,難避風雨。做畜生本身就是一種大苦報,並非一定要被殺食才算是受苦報。
2.冤冤相報無有已時,循環償債甚為可怕。佛要我們戒殺,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們的凡眼不可能明白所殺的畜生到底有沒有欠我們的債?若有欠,到底欠了多少?假使所殺的畜生並未欠我們債務,或者欠我們的債不多,我們卻討債討得過頭,這時又變成我們欠它殺債,將來仍須還它,如此一來.彼此陷於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豈不可怕!
3.既使所殺畜生剛好欠我們命債,而且我們也沒有討債過頭的情形,這也並非全無害處。因為萬法唯心,業力不滅,起心動意,即造意業。當我們一念貪享口福,一念殘忍殺生,立即在八識田中種下不滅的種子,它具有一種力量,會熏習,加重原本就有的貪求和好殺的習氣,使我們更容易造殺生的惡業,更容易墮落惡道,更難脫離六道輪迴的無邊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