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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日期:2006-04-27] 作者:Dr. and Mrs. J.C. Willke原著 howtall翻譯 天童子一校  閱讀:


  注:此文為翻譯作品,為 WHY CAN'T WE LOVE THEM BOTH 一書的第 26 章,原章節名為:"CHOICE?"

  Dr. and Mrs. J.C. Willke原著 howtall翻譯 天童子一校


  選擇?

  她有選擇墮胎的權利嗎?

  這種權利高於胎兒的生命權嗎?

  我們面臨的狀況:

  主要問題是:「誰來做決定?婦女還是政府?」顯然這是有關婦女權利的問題。這是基本的也是惟一的問題。

  她有選擇的權利,還是沒有呢?

  -- 您是否是一位善良的人,雖然認為墮胎是錯的,但仍相信婦女應該有選擇的權利呢?

  -- 您是否雖然深受墮胎率(幾乎每兩次生育就對應一次墮胎)居高不下的困擾,但仍認為它是用來控制生育的方式呢?

  -- 您對這種狀況感到放心嗎?或者,您被它所引發的衝突搞糊塗了嗎?我們走近一步看。

  衝突中的社會...

  現在,許多人相信墮胎是錯誤的。他們承認,醫學很久以前就最終證明,人的生命始於受精。因此,他們不能,也無法拒絕,墮胎就是害命。另外,大多數人也相信,墮胎違反了上帝的意志。

  但是,這些善良的人中有許多人感到,婦女的權利非常重要,應該允許她做選擇,可以終止正在發育的孩子的生命。

  這種情況是站不住腳的。人不能兩面倒。如果墮胎是錯誤的,那麼母親和孩子都應該受到保護。除非可以證實,如果繼續妊娠,其中一個(母親)可能丟掉性命。只有為了救一條命,才能付出另一條生命的代價。

  選擇 — 活的孩子還是死的孩子!

   

  一旦一位婦女懷孕,除非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她將擁有一個孩子。因此,她惟一的選擇是,「孩子將如何出來?」

  孩子會啼哭著活著出來呢?還是被大卸八塊死後出來?對許多婦女這都是一個惱人的抉擇。當然這是生與死的選擇——活著的孩子還是死了的孩子。然而,對許多婦女來說,墮胎並不意味著結束。這可能會影響她的餘生。不但身體上可能出現併發症,對許多人來說,它導致的精神上的後果更嚴重。

  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她忍受這一切並生下孩子,替代而來的將是美好的回憶——她摯愛並珍視的自己的孩子。或者,如果她沒條件養育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找一對不育的夫婦,把孩子放到他們愛的懷抱裡。

  和奴隸制的對比...

  1857年在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德萊特.斯科特判決,以 7-2 的票數裁定黑人不是「合法的人」,而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由憲法賦予了擁有奴隸的基本權利。廢奴主義者的抗議得到了如下答覆:「你們反對奴隸制,認為其在道義上是不可容忍的,這我們理解。那是你們的權力。如果不想這麼做,你們可以不必擁有奴隸。但是,不要把你們的道德標準強加給奴隸主。奴隸主享有憲法保護的權利,可以擁有奴隸。」

  今天,衝突發生在墮胎上,而且使用了相同的論調。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 7-2 做出判決,裁定未出生的人不是「合法的人」,他們是擁有者(母親)的財產,而擁有者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可以做出殺死其未出生的後代的選擇。親生派的抗議得到了相同的答覆...「你們反對墮胎,認為其在道義上是不可容忍的,這我們理解。那是你們的權力。如果不想這麼做,你們可以不墮胎。但不要把你們的道德標準強加給擁有者—選擇墮胎的母親。如果她願意,她可以選擇墮胎,這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

  以前,在林肯與道格拉斯的一場關於墮胎的辯論中,道格拉斯先生衛護選擇的權利。亞伯拉罕.林肯做出了清晰有力的回答。

  他的回答是:「任何人都無權選擇做錯事。」

  在現在的辯論中,我們應該以同樣的道德規範作指導,「任何人都無權選擇做錯事。」

  亞伯拉罕.林肯在當時的辯論中另一個答案:

  她的「選擇」在利害關係上是壓倒一切的嗎?通過考慮另外一個很有意義的道德問題,可以很有效地得到該問題的答案。

  讓我們考慮一種假想的情況:一組年輕的男士剛剛成立了一個主張「強姦權」的組織。他們解釋說,他們相信自己具有強姦女人的權利。他們告訴我們,真正的問題是「誰來做決定?我們還是政府?我們認為這純屬私事,政府無權干涉。」除此之外,他們希望州政府由納稅人出資設立活動中心,在那裡他們可以採用安全、合法的方式強姦女人。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我們馬上會告誡他們:「你們不能這樣做。強姦行為是錯誤的!」

  仔細注意我們的答覆。「真正的問題」,首先要考慮的、最重要的、壓倒性的問題,不是「誰來做決定」,而是有關行為本身的問題。

  我們必須首先問自己,「強姦是對還是錯?」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回答誰有權選擇去做的問題。

  我們再用其他明顯具有道德寓意的行為進一步加以說明。強盜有選擇搶劫你家的權利嗎?丈夫有選擇虐待妻子和孩子的權利嗎?當然沒有。最關鍵的問題總是在於,先要判斷行為本身是對是錯。

  墮胎也一樣。人們必須先問,「墮胎是對是錯?」然後我們才能考慮下一個問題,再問「誰可以做出選擇?」

  權利也受限制...

  我有揮拳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適用於你的鼻子;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不能在劇院中喊「著火了」;我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但信仰的宗教不能用人來做犧牲。

  一個女人對她的身體擁有權利,但在她體內成長的新生命不是她身體的一部分。相反,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生命,甚至有一半的可能,性別也不一樣。

  對母親的同情...

  出於對懷孕婦女的關心,同時為了滿足她們的需要,親生派們建立了許多(4,000)婦女救助中心。另外還有近 3,000 個生命維權協會。這兩種組織的志願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另外,親生派還把懷孕婦女帶回家,收集孕婦裝和嬰兒裝,收養的小孩也比其他市民多得多,其中許多都是有殘疾的嬰兒。

  在婦女懷孕期間、生育後、墮胎後,她們都為之提供合法的醫療和社會救助。

  相反,墮胎行業針對她的問題只提供一種暴力的「解決方案」——墮胎。在懷孕婦女需要幫助時,他們不提供其它選擇。親生派運動才和婦女一條心。婦女的權利和未出生孩子的權利是緊密相連的。像收養這樣,對兩者都付出我們的愛,應該成為我們討論的焦點。對每個面臨墮胎苦惱的婦女,都要伸出我們的手,對她說,「你的生命和孩子的生命都很重要,我們不會拋棄任何一個。」

  「我們希望兩者都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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